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利诉张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张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558号原告:杨利,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620717084X,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48栋3单元2层32号。被告:张蓓蓓,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630713002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办事处跃进社区跃进委二十六组铁西十道街25栋1单元5层19号。本院在审理杨利诉张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撤回对被告张蓓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