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道友与胡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友,胡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黄道友。委托代理人:张明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华。委托代理人:陈正春,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友与被告胡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黄道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道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道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