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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艳超诉侯爱红、乔凯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超,侯爱红,乔凯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冯艳超,男,2001年6月2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冯保伟,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侯爱红,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告乔凯歌,男,21岁,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与学院北路交叉口九洲溪雅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超诉被告侯爱红、乔凯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艳超在本院未向三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冯艳超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