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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戴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肖丽,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91号1幢6单元1-3,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8010263484。被告戴蜀,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6740724041。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丽诉被告戴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丽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肖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丽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