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白云与被告庾秋菊、吴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白云,庾秋菊,吴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周白云。被告庾秋菊。被告吴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白云与被告庾秋菊、吴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白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白云负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