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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白云与被告庾秋菊、吴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白云,庾秋菊,吴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周白云。被告庾秋菊。被告吴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白云与被告庾秋菊、吴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白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白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白云负担。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