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赵某某,男,洛宁县人。被告:马某某,女,洛宁县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燕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张海丽,人民陪审员王振声参加评议,书记员贾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经过短暂接触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10月8日到洛宁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7月12日生育长子赵甲,1988年12月24日生育次子赵乙。婚后夫妻双方关系一般。最近两年夫妻双方却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使得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夫妻感情也日益淡化。特别是儿子赵甲因工伤死亡后,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更为甚者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因下落不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9月7日双方到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6年7月12日生育长子赵甲,于2013年因工伤去世,1988年12月24日生育次子赵乙,现已成年。2013年9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自2013年外出长期不归又无音信,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近二年之久,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夫妻间互相抚养的义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无下落。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马 燕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