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诉被告杨冬梅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杨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29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军,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梅,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杨冬梅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