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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诉被告杨冬梅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杨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29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军,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梅,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杨冬梅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