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明柱与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柱,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朱明柱,男,生于1967年7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柱诉被告山东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明柱负担。审判员 徐 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桂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