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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栽培与陈金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栽培,陈金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林栽培,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纯利、柯明艺,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堆,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栽培诉被告陈金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栽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林栽培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