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义贵与张士船、高金入民间借贷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贵,张士船,高金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刘义贵,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高唐县金城东路。被执行人张士船,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福源组团小区。被执行人高金入,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福源组团小区,系张士船之妻。申请执行人刘义贵与被执行人张士船、高金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义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士船、高金入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存款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高金入银行存款2244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士船、高金入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71550元,已执行22447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