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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于2014年4月份购进约150张淫秽音像制品光碟,在其经营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腰古居委文昌路29号乐声电器商行内销售。至2014年9月10日案发,共贩卖淫秽光碟约32张,获利约200多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于2014年4月份购进150张淫秽音像制品光碟,在其经营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腰古居委文昌路29号乐声电器商行内销售。至2014年9月10日案发,公安机关从该商行内现场查获一批淫秽音像制品光碟。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涉案光碟内的音像制品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6、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复函。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于已扣押的淫秽音像制品光碟一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