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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先平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方墩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平,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方墩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先平,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委托代理人:汪娟,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方墩村民组。负责人:张云虎,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张先平诉被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方墩村民组(以下简称方墩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彦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9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张先平的委托代理人汪娟,方墩村民组负责人张云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先平诉称:2014年,方墩村民组北沿河3.26亩荒塘水面因钟仓河道拓宽项目被征收,方墩村民组收到土地补偿款110714.20元。张先平与方墩村民组就土地补偿款分配发生争议。现要求按每人564.90元标准享有4人的土地补偿款2259.50元。方墩村民组辩称:方墩村民组未分配到户的部分荒地被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110714.20元。2014年11月,方墩村民组形成了《双桥村方墩组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将部分补偿款分配给了部分村民,包括张先平在内的其余村民待其余荒地被征收后再进行分配。故请求驳回张先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方墩村民组北沿河约3.26亩荒塘水面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收,方墩村民组收到征地补偿款110714.20元。2014年11月,方墩村民组形成了《双桥村方墩组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按此方案先给部分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另有部分村民暂时未发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该方案存在不合理性。2015年4月22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报请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将上述分配方案予以废止,并决定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对上述征地补偿款进行重新分配。上述事实,有张先平提供的户口簿、双桥村钟仓河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表;方墩村民组提供的《关于请求审核废除双桥村方墩村民组的土地分配方案的报告》;张先平及方墩村民组共同提供的《双桥村方墩组征用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虽然方墩村民组形成了《双桥村方墩组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按此方案发放了部分征地补偿款,但由于该方案存在不合理性,且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15年4月22日报请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将该分配方案予以废止。现张先平要求按上述《双桥村方墩组征用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先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