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抗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济超与李启欣、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济超,李启欣,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抗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马济超。原审被告李启欣。原审被告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启欣,总经理。原审原告马济超与原审被告李启欣、赣榆县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所作的(2013)连民初字第0126号民事调解书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构调解意图逃避惩处,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向本院提出再审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各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