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士成与王威、程志华、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孙士成,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塔吊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威,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程志华,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孙德贵,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60622676。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王怀珉,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815280728。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士成与被执行人王威、程志华、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王威给付的70420.09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士成,于2015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程志华给付的3836.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士成,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879.50元申请执行费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学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