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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代弟与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弟,郑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250号申请人:朱代弟被执行人:郑黎明本院在执行朱代弟与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郑黎明不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