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朱代弟与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弟,郑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250号申请人:朱代弟被执行人:郑黎明本院在执行朱代弟与郑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郑黎明不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