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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