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执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崔伟房与董承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房,董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1055-1号申请执行人:崔伟房,农民。被执行人:董承瑞,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房伟与被执行人董承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董承瑞的鲁R×××××轻型货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承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董承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变卖被执行人董承瑞的鲁R×××××轻型货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董承瑞的(鲁R×××××)轻型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