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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汉族,水电工,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宋乾平代理审判员  童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纪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