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熊某甲、冯某某与熊某乙、熊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冯某某,熊某乙,熊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熊某甲,男,生于1946年5月22日,汉族。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49年6月25日,汉族。被告熊某乙,男,生于1969年7月2日,汉族。被告熊某丙,男,生于1981年11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冯某某诉被告熊某乙、熊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冯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乙、熊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乙、熊某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熊某甲、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古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