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执民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帮浪与朱健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帮浪,朱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陈帮浪。被执行人朱健健。本院在执行陈帮浪与朱健健(2015)台天执民字第2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执民字第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