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张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平,张俊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刘亚���,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梁冲,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敏,男,现年52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亚平与被告张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平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紫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