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柯蒙贵申请执行刘莉、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蒙贵,刘莉,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柯蒙贵。被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红梅。柯蒙贵申请执行刘莉、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柯蒙贵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60850.9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本院遂依法于2015年5月19日将其在农业银行成都蜀都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于2015年5月20日将其名下的14辆汽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暂无存款且本院未控制车辆实物,加之被执行人刘莉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