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范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安亮审 判 员 李良杰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