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三初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磊与被告孙勇才、李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磊,孙勇才,李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三初字第768-1号原告薛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孙勇才,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敏霞,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磊与被告孙勇才、李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13万元银行存款和财政工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原告薛磊提供担保的王骞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0000元(账户:****)予以冻结;对原告薛磊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晋M*****号思铂睿牌桥车一辆予以查封。2、对被告孙勇才、李敏霞在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武绍彦审判员 李康云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