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杰与深圳市大综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深圳市大综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51号原告赵杰,男,香港特别行政特区居民。委托代理人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彦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综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特区。法定代表人杨铭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佳颖,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明,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杰与被告深圳市大综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杰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94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0973.5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赵杰。审 判 长 马 龙代理审判员 许 莹 姣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莹(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