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栗莉与西安凯丽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莉,西安凯丽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栗莉,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凯丽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栗莉与被告西安凯丽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退还原告栗莉。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