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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2010年12月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于同年2月5日被株洲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因患病被株洲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监视居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从肖某某(在逃)处购得毒品后,为将毒品销售出去,在株洲市市区的部分网吧厕所内用笔写上卖毒品的信息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2014年12月7日晚上,吸毒人员颜某某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写在网吧厕所的信息与被告人罗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在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质监站旁的“胖姐茶吧”附近,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卖给颜某某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3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2月3日20时许,颜某某在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的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约定在株洲市天元区铁路小区交易,当被告人罗某某来到铁路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颜某某1小袋毒品时,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当场抓获,并从颜某某身上查出1小袋毒品。经称重,该小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11克,甲基苯丙胺重0.84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另经本院审理查明,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颜某某身上查获的红色圆形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2月3日,经对尿样进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检测,吸毒人员颜某某、郭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颜某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疑似毒品称量、被告人罗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株公物鉴(理化)字(2015)62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罗某某使用的1397531****、1378733****的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详单,株公(天)尿检(2015)字第016号、第017号尿检报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5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鸿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宾迎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