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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涛涛与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涛,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宋涛涛。委托代理人:韩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28号109室。法定代表人:王平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涛与被告杭州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涛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宋涛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