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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张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305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海东,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乾。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张乾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038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的利息18684元,合计122484元;如张乾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以张乾质押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苏EKJ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25元,张乾负担1469元。因张乾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香塘经苑典当行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39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本院另案查封的张乾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及座落于太仓市城厢镇桃园二村15幢103室车库(建筑面积5.37平方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对5.37平方米的车库,申请执行人认为价值太小,处置意义不大。除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