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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鱼某某等与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鱼某某,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3号原告赵某某,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鱼某某,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系赵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甲,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鱼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鱼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鱼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5元。审判员  许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