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欢欢申请执行张甲辰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欢欢,张甲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欢欢,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被执行人张甲辰,男,生于1964年1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甲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欢欢59209.7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甲辰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甲辰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