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倪某,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慧芳,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素钢,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唐山陶瓷工业公司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无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倪某,大陆海鲜服务员。委托代理人:李威达,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某丁,陶瓷公司煤气厂下岗职工。上诉人刘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4466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某甲。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