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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其永与蒙城县龙帧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永,蒙城县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张其永,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金色家园。法定代表人:郭艳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年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其永与被告蒙城县龙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