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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萍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212号起诉人李萍,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乐祥立,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李萍起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起诉人是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353号院的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丰民初字第066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该调解书的第一条的规定,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号院内*房七间中东数第一、二、三间归起诉人所有。2012年8月15日,被起诉人通过了《宅基地腾退公告》,对起诉人在内的36户宅基地房屋进行了拆迁腾退,起诉人的房屋被拆除。但是依据《长辛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长镇发(201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被起诉人以起诉人的户口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为由拒绝给起诉人进行补偿。起诉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被起诉人作为《村委会组织法》授权的组织,其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发布的《宅基地腾退公告》违法;2、对《长辛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长镇发(2010)46号】第十一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判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依法安置补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被起诉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经民主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发布《宅基地腾退公告》,对涉案宅基地进行腾退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不属于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曲晓庆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