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英民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英民,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范英民,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XXX,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范英民申请执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右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