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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少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少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27号罪犯郑少华,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7日作出(1996)百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少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500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郑少华的定罪量刑。刑期自1997年10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作出(2000)桂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少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少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柳市中刑执字第56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8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6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16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郑少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少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72.12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郑少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少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