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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雨正与被告周明、孙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正,周明,孙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张雨正。委托代理人张景谦。被告周明。被告孙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正与被告周明、孙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正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明、孙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雨正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正撤回对被告周明、孙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张雨正承担。审 判 长  范晓宇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