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仪民初字第076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