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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仪民初字第076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