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滨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与山西榆泰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山西榆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商初字第76号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建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延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山西榆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近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榆泰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财产保全费558元,由原告潍坊宏建橡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