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曹德华、杨和连与曹加林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华,杨连和,曹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曹德华,男,汉族,生于1944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连和,女,汉族,生于1947年6月1日。被执行人曹加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加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5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曹加林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加林的银行存款255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