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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宁乐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乐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63号罪犯宁乐民。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2)安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乐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做出后,该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作出(2012)益法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乐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宁乐民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4年7月因打架被处以扣奖励分3分的处罚,经干警教育,该犯能悔过自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2013年12月参加思想统考成绩优异,获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2013年7月,参加“五月飞歌”歌咏比赛,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分,12月参加队列会操比赛,取得较好成绩,获奖励分1分,2014年12月参加广场舞大赛,获奖励分1分;踊跃向监狱报刊投稿,2014年6月获奖励分0.3分。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94.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宁乐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宁乐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乐民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