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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黄永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黄永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2395号原告张玉兰。委托代理人季蔡平,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永辉。原告张玉兰与被告黄永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季蔡平,被告黄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烧黄砂工作时右手臂被卷入滚筒而受伤,原告随后进入启东市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处就诊。后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为赔偿事宜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6515.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受雇于我是事实,但其在工作时未遵守操作规程,因此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存在不合理部分,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且被告已为原告支付六万余元医药费,该部分医药费原告亦应当分担相应部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原告张玉兰在被告黄永辉处从事烧黄砂工作时右手臂被卷入滚筒而受伤,后原告进入启东市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处就医,住院26天,为此花去医药费60754.83元,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以上医药费中的60617.46元。2014年10月28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张玉兰因外伤致多发伤,其右手指功能障碍、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及右肘功能障碍最终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2、张玉兰取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用需6000元。3、张玉兰二次手术前休息期限为6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二次手术期间休息期限为2个月,需1人护理1个月,营养期限为1个月。”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2280元。上述事实,由启东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DR检查报告单、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作为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黄永辉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本院酌定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负。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66754.83元(其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60754.83元,二次手术费为6000元)。原告的营养费为900元(10元/天*90天)。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用,被告庭审中辩称不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原告虽年满55周岁,但其受伤前受雇于被告,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故其误工损失应予支持。误工费可按照7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期限根据鉴定意见计算240天,故原告应得的误工费为16800元。原告的护理费可按照7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鉴定意见计算142天,故原告应得的护理费为9940元。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89748元(14958元/年*20年*30%)。原告花费的鉴定费2280元,因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关于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原告的损伤及过错程度,从彰显法律正义的本意和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形成角度考虑,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92622.83元,由被告承担其中的80%,即154098.26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60617.46元,被告还需赔偿原告93480.8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兰各项损失93480.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8元,依法减半收取14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2元、被告负担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8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员  施恩银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人民陪审员  朱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