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乙重婚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44号自诉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自诉人陈某甲以被告人陈某乙犯重婚罪、遗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发现相关证据尚未收集完整,现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陈某乙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陈某乙兰的控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辜鸿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