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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撤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职成成、职贝贝、职飞飞与原长希、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职成成,职贝贝,职飞飞,原长希,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撤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职成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职贝贝,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职飞飞,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长希,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审被告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北二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功合,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报业国贸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邱利宏,总经理。三上诉人职成成、职贝贝、职飞飞因与被上诉人原长希,原审被告武陟县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三上诉人职成成、职贝贝、职飞飞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代审判员 张前进代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