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汪书香与孟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书香,孟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汪书香。被执行人孟小新。申请执行人汪书香与被执行人孟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小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书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孟小新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汪书香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