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妹香与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妹香,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马妹香,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妹香诉被告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马妹香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