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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22-4-501。法定代表人于海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936号。法定代表人李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以庭下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一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国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琳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