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诉人朱爱民与被申诉人冷光桌、冷娟追索劳动报酬再审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监字第4号一审原告朱某某,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市人,住宜春市。一审被告冷某甲,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一审被告冷某乙,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一审原告朱某某与一审被告冷某甲、冷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丁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