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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素玲、王国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素玲,王国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68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素玲,女,46岁。被告王国团,男,45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素玲、王国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