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付大伟与梁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伟,梁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付大伟,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慧敏,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椿晖。被告梁琦,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大伟诉被告梁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大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大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付大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焱 来自